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601號聲請人 蘇崇昆 上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蘇林順玉 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蘇林順玉繼承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國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蘇林順玉之子,蘇林順玉前於100年5月30日,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宣字第7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而蘇林順玉之母親 林念 於100年2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林念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後,認為林念之繼承人數眾多,且系爭不動產總面積過於狹小,故同意系爭不動產由繼承人中之 林哲明 、 林伯丕 、 林伯玄 三人取得,並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予蘇林順玉作為補償,全體繼承人並書立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1份。是聲請人為辦理蘇林順玉所繼承系爭不動產之分割事宜,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之需要,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本院准許處分蘇林順玉繼承之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林念之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高雄縣田寮鄉農會匯款證明、蘇林順玉之郵局存摺明細等資料附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監宣字第77號卷宗核閱屬實,而經本院核閱上揭書證內容,核與聲請人上揭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上揭主張,應堪採信。又聲請人主張蘇林順玉所繼承系爭不動產,經林念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後,同意將系爭不動產由繼承人中之林哲明、林伯丕、林伯玄三人取得,並給付10萬元予蘇林順玉作為補償等語,是蘇林順玉固未因分割協議而取得不動產,然已獲得其他繼承人以現金補償,蘇林順玉仍有取得遺產之部分利益,從而,聲請人係為蘇林順玉處理遺產分割事宜,而聲請處分系爭不動產,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院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內所載林念所有之台南市歸仁區農會存款部分,並非不動產,依據上揭法條規定,並毋需經本院同意處分,一併敘明。
四、另參諸民法第1100條:「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第1109條第1項:「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等規定,聲請人於進行系爭不動產之分割事宜時,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監護宣告人蘇林順玉之利益為之,聲請人並就分割遺產所得之款項,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妥善使用該款項以養護、治療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及生活,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被繼承人林念所遺不動產內容┌──┬──────────┬────┬────┐│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平│權利範圍││││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0360之0000地號│24│2分之1│├──┼──────────┼────┼────┤│2│臺南市○○區○○○段│││││0361之0000地號│136│6分之1│├──┼──────────┼────┼────┤│3│臺南市○○區○○○段│││││0366之0000地號│846│8分之1│├──┼──────────┼────┼────┤│4│臺南市○○區○○○段│││││0367之0000地號│805│72分之1│├──┼──────────┼────┼────┤│5│臺南市○○區○○○段│││││1小段0389之0000地號│21│10000分│││││之834│├──┼──────────┼────┼────┤│6│臺南市○○區○○○段│││││1小段0398之0000地號│97│10000分│││││之833│├──┼──────────┼────┼────┤│7│臺南市○○區○○○段│││││1小段0399之0000地號│115│10000分│││││之2232│├──┼──────────┼────┼────┤│8│臺南市○○區○○○段│││││1小段0400之0000地號│116│12分之1││││││├──┼──────────┼────┼────┤│9│臺南市○○區○○○段│││││0965之0002地號│375│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