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5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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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57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服務單位、郵局開戶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每月可領取薪資及存款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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