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國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及三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