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243號債權人50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優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優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高雄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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