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告 陳怡淇 被告 楊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所列司法狀紙格式,需具狀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3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35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