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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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子雄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趙子雄、 林朝泉 、 蘇素玄 、 莊尼 、 柯鴻文 、 潘文化 應分別賠償原告18,000元、100,000元、152,500元、2,000元、100,000元、50,000元,及被告潘文化應刊登道歉啟事,其中請求金錢給付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至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7,630元(計算式:4,630元+3,000元=7,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