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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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王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春長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不得持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及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2812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673元(被告係持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82號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主張原告尚未給付補償金額73萬673元而聲請強制執行,故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73萬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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