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劉昭兌
被 告 丙○○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柒
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