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原告 劉慧儀 被告 吳永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芊茵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