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曾鈺宸 被告 陳裕雄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5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