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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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取財│├────────┼────────┼────────┼────────┤│宣│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月,如││告│││易科罰金,以銀元││刑│││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0條、第33││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9條第1項│├────────┼────────┼────────┼────────┤│犯罪│95年1月31日、同│95年2月2日、同│94年9月7日││日期│年6月10日│年6月10日││├────┬───┼────────┼────────┼────────┤││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0│同左│95年度偵字第5755││││14號││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72│同左│95年度壢簡字第16││事││號││13號││實├───┼────────┼────────┼────────┤│審│判決│95年10月18日│同左│95年12月28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72│同左│95年度壢簡字第16││判││號││13號││決├───┼────────┼────────┼────────┤││判決確│95年11月27日│同左│96年4月2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同左│依原宣告刑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元叁佰元即新台幣││標準│││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