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和選任辯護人許桂挺律師被告曾嘉銘
陳勝 家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1年度偵字第4582號),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壬○○共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壬○○、辛○○、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62號第47頁反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壬○○、辛○○、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所為故買贓物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地差距上顯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3人所為,助長贓物流通並增加尋獲之困難,同時亦助長竊盜歪風,對社會治安秩序實有妨礙, 暨渠 等分別擔任之角色分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33413號101年度偵字第4582號被告壬○○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段○○○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 律師
張藝騰 律師許桂挺律師被告辛○○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 律師被告庚○○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街○○號5樓居桃園縣蘆竹鄉○○○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壬○○為址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號1樓「承永有限公司」(下稱承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辛○○為承永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員工,庚○○為承永公司員工,壬○○僱用辛○○負責管理承永公司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路○段○○○○號之倉庫(下稱富國路倉庫),並僱用庚○○負責管理承永公司位於桃園縣大園鄉○○村○○鄰○○○○號旁之鐵皮屋倉庫(下稱埔心倉庫),壬○○、辛○○及庚○○均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待查)所持有如附表編號
1至10所示之汽車零件,均屬來源不明之贓物,竟仍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6月起至10月止,由壬○○在桃園縣蘆竹鄉○○○路○○○巷○○號之承永公司工廠,以不詳之價格,分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汽車音響4組、車門板5片、引擎蓋板1片及引擎19顆等贓物後,再指示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搬運上開購得之汽車音響至上址富國路倉庫藏放,並指示庚○○駕車搬運上開購得之車門板、引擎蓋板及引擎至上址埔心倉庫藏放,伺機轉售與不特定之人牟利。嗣於100年12月13日17時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上揭處所執行搜索,在上址蘆興南路工廠,當場扣得來源不明之汽車引擎電腦
5個、變速箱電腦4個及客戶叫貨筆記本2本等物;在上址富國路倉庫,當場扣得上開汽車音響4組及來源不明之汽車音響97組、安全氣囊71組等物;在上址埔心倉庫,當場扣得上開引擎17顆等物。復於同月23日11時許,經警徵得倉庫所有人 邱政義 同意搜索,在上址埔心倉庫,當場扣得上開車門板5片、引擎蓋板1片及引擎2顆等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伊為承永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㈡被告兼證人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結證:全部犯罪事實。
㈢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上揭被告壬○○指示伊
駕車搬運上開車門板、引擎蓋板及引擎至埔心倉庫藏放之事實。
㈣同案被告 黃錦源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伊於97年間,以伊
名義幫被告壬○○向邱政義承租上開埔心倉庫,租金均由被告壬○○給付,且埔心倉庫平日均係由被告庚○○管理使用之事實。
㈤證人邱政義於警詢時之陳述:伊為上址埔心鐵皮屋之所有人
,自97年4月起出租與黃錦源作為倉庫使用,除黃錦源外,伊曾見過被告辛○○、庚○○進出該鐵皮屋,近2年間均係由被告庚○○將租金交與伊之事實。
㈥證人即被害人丁○○、丑○○、丙○○、己○○、乙○○、
寅○○、甲○○及子○○於警詢時之陳述:附表編號1、3、4、5、6、7、8、9所示車輛遭人竊取之事實。
㈦證人即被害人癸○○於偵查中之結證:附表編號2所示車輛遭人竊取之事實。
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月11日環署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
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月11日士檢朝總贓99保2192字第01251號函暨附件各1份。
㈩贓物認領保管單9份及刑事警察局證物保管單2份。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9份。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月11日(101)和(法)字第10號函所附勘驗資料1份。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承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章程影本各1份。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竊案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4張、現場及證物照片96張。
扣案汽車引擎電腦5個、變速箱電腦4個、安全氣囊71組、汽車音響93組、汽車引擎19顆及國瑞廠牌白色引擎蓋1片。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嫌。被告3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檢察官馮浩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嬿琳收受原本日期101年4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車牌號碼│被害人│發現失竊時間│失竊地點│故買贓物零件│├──┼────┼─────┼──────┼──────┼──────┤│1│0795-NN│戊○○、格│98年5月27日│桃園縣桃園市│汽車音響1組││││上汽車租賃│6時50分許│大興西路一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上公司)││││├──┼────┼─────┼──────┼──────┼──────┤│2│7721-E5│癸○○│99年12月29日│臺南市北區東│引擎蓋板1片│││││凌晨4時許│豐路171號││├──┼────┼─────┼──────┼──────┼──────┤│3│9758-PP│乙○○、格│100年4月29│新北市三峽區│車門板1片││││上公司│日8時20分許│復興路367巷│││││││1弄9號││├──┼────┼─────┼──────┼──────┼──────┤│4│1230-ZF│己○○│100年7月19│新竹縣竹北市│汽車音響1組│││││日9時38分許│縣政二路與文│││││││愛街口處││├──┼────┼─────┼──────┼──────┼──────┤│5│2070-J2│子○○│100年8月26│新北市中和區│車門版1片│││││日12時許│民享街88巷與│││││││90巷1號間之│││││││防火巷││├──┼────┼─────┼──────┼──────┼──────┤│6│2451-WW│甲○○、統│100年8月28│新北市新店區│車門板1片││││一東京股份│日7時許│崇光女中側門│││││有限公司││前31號停車格││├──┼────┼─────┼──────┼──────┼──────┤│7│3570-TT│丑○○、格│100年9月2│臺北市士林區│汽車音響1組││││上公司│日9時許│社中街306號│及車門板1片││││││1樓前││├──┼────┼─────┼──────┼──────┼──────┤│8│6162-TT│寅○○│100年9月17│桃園縣中壢市│車門板1片│││││日8時50分許│忠孝路223號│││││││前││├──┼────┼─────┼──────┼──────┼──────┤│9│9307-C5│丙○○│100年10月19│臺中市沙鹿區│汽車音響1組│││││日凌晨1時38│平等二街231││││││分許│號前││├──┼────┼─────┼──────┼──────┼──────┤│10│不詳│不詳│不詳│不詳│引擎號碼磨損│││││││而無法辨識之│││││││汽車引擎19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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