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二號
原告金員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未○
午○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亥○○
天○○巳○○地○○訴訟代理人辰○○被告酉○○
庚○○卯○○乙○○○甲○○○丑○○壬○○子○○辛○○癸○○丙○○○寅○○戌○○申○○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