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 黃弘琅 送達代收人黃弘琅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基於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依兩造約定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及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規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