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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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4行;「約定總價金新臺幣(下同)63萬5百60元,分48期給付」部分,應更正為:「約定總價金新臺幣(下同)630,56
0元,於交車前給付手續費2,000元後,餘款628,560元,分48期給付」,及證據部分:「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應更正為「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部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交易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