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珍瑩老人養護中心輔佐人甲○○指定辯護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乙○○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乙○○罹有疑似安非他命精神病及頭部創傷引發之
癡呆症,造成認知功能、日常生活功能、家庭功能及社會功能之明顯障礙,且智能程度日漸退化,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鑑定在案,有精神鑑定報告書可憑。被告既為心神喪失之人,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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