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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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5號上訴人甲○○(原名 吳旻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