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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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呂冠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盧火炎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本案併入本院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2號事件,聲請人於本案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1,770元,依前揭規定,予以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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