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平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謝秀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貴大樓管理規約及債務人所有權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供酌(屏東市○○街○段○○號)。
㈡、提出債務人許謝秀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文件及主委之名單報備證明文件。
㈣、向債務人許謝秀緞通知補繳管理費之催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