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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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英傑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1年度聲減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英傑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傑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日│││││││├─────────┼─────────┼─────────┼─────────┤│犯罪日期│95年5月1日起至同│96年1月25日上午9│95年8月21日某時│││年7月30日晚間9時│時44分許││││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07號│19271號│1927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4845號│100年度智訴字第27│100年度智訴字第2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4845號│100年度智訴字第27│100年度智訴字第27││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2月12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35條│著作權法第91條│刑法第216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符合第2條第1項第│符合第2條第1項第│符合第2條第1項第││例│3款│3款(已減)│3款(已減)│├─────────┼─────────┼─────────┼─────────┤│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日(原確定判決已減│(原確定判決已減刑││期間││刑)│)│├─────────┼─────────┼─────────┼─────────┤│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年度執│板橋地檢101年度執│││第2610號(易科罰金│字第877號(尚未執│字第877號(尚未執│││執行完畢)│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