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王珮珮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被告 王凱正
王國偉 曾鴻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
3時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