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5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主文乙○○共同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致生水土流失,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甲○○共同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致生水土流失,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
丁○○、丙○○共同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致生水土流失,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