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66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暨減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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