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高維國 訴訟代理人 高培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310元【計算式:2,589,239元×1/4(應繼分)=647,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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