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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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永賢 選任辯護人 陳中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檢察官提出新證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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