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謝宗榮
一、債務人謝宗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謝宗榮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7年4月間,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7,50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宗榮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25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503元謝宗榮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2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15001新臺幣87503元謝宗榮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8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001新臺幣87503元謝宗榮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503元謝宗榮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