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埔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十日投埔警刑字第○九五○○○二一五六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乙○○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一時許。
 ⑵地點:南投縣○里鎮○○路○○○號「酷斯拉網際網路」

 ⑶行為:被移送人甲○○為公共遊樂場所「酷斯拉網際網路
」之負責人,被移送人乙○○為管理人,其等縱容少年陳
志豪、 潘信宏 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證人即少年 陳志豪 、潘信宏於警詢之證言。
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臨檢紀錄表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等件在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二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
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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