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方麒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隆華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272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7月31日上午11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收費明細表、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公寓大廈規約、大樓規約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