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5號上訴人 陳寶龍
陳永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訴人 陳保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忠信 上訴人 陳水來
陳保崇 陳國泰 陳保宏 陳鳳英 被上訴人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鄭婷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