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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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 游元鼎 即 游永和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票股數│├───────────────┼───────┼────┤│89ND-00000000至00000000│15│15,000│├───────────────┼───────┼────┤│89ND-00000000至00000000│5│5,000│││││├───────────────┼───────┼────┤│89ND-00000000至00000000│5│5,000│├───────────────┼───────┼────┤│合計│25│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