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七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日,緩刑貳年。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之自白。2、證人 林益充 、 董光平 之供證。3、扣案鑰匙一支可
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
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鍾邦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