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 陳怡如 被告 賴慶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以104年度家補字第1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4年2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電話記錄各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足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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