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信華 上列當事人與 洪萱 如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萱如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通知債權人命其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則依首揭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