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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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127號抗告人 高志忠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高志忠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抗告意旨略以:高志忠所犯之罪狀,實屬成癮性極大之行為,刑法明文公告亦是如此,懇請能體諒抗告人於藥癮成性時神志不清,意志力不堅定連續犯下此罪,已達法定病人狀態,請從輕裁定數罪併罰刑度云云。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裁定以抗告人高志忠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以抗告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抗告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1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4年2月以下,其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更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罪責原則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法或不當。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附表┌─────┬────────┬────────┬────────┬────────┬────────┬────────┐│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4/10│106/1/19為警採尿│106/3/20為警採尿│106/1/19為警採尿│106/3/20│106/7/4為警採尿││││回溯前26小時內之│回溯前26小時內之│回溯前96小時內之││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某時│某時││某時許│├─────┼────────┼────────┼────────┼────────┼────────┼────────┤│偵查機關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台北地方檢察││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第1671│第1477號、第1671│第1477號、第1671│第1477號、第1671│第1477號、第1671│第4382號│││號、第1927號、第│號、第1927號、第│號、第1927號、第│號、第1927號、第│號、第1927號、第││││2948號│2948號│2948號│2948號│2948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577號│577號│577號│577號│577號│917號││├──┼────────┼────────┼────────┼────────┼────────┼────────┤││判決│106/12/28│106/12/28│106/12/28│106/12/28│106/12/28│107/1/19│││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577號、106年度│577號、106年度│577號、106年度│577號、106年度│577號、106年度│917號││││審訴緝字第75號、│審訴緝字第75號、│審訴緝字第75號、│審訴緝字第75號、│審訴緝字第75號、│││││第76號│第76號│第76號│第76號│第76號│││├──┼────────┼────────┼────────┼────────┼────────┼────────┤││判決│107/1/23│107/1/23│107/1/23│107/1/23│107/1/23│107/2/22│││日期│││││││├──┴──┼────────┼────────┼────────┼────────┼────────┼────────┤│是否得易科│否│否│否│是│是│否││罰金│││││││├─────┼────────┼────────┼────────┼────────┼────────┼────────┤│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1022號│1022號│1022號│1023號│1023號│1628號││├────────┴────────┴────────┼────────┴────────┤│││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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