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李皇邦
被   告  黃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甲、一、原告主張及附表中關於
發票人「 莊勝陽 」之記載,應更正為「 蔣勝陽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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