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7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石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3年1月13
日起至93年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9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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