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67號
原 告 翁建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俊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
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每月租金14,000元12月10%=
1,68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
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分:70,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1,750,000元(1,680,000元+70,000元=
1,750,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