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和解筆錄94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就本院94年交易字第21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胡堅勤書記官曾美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4年10月20日給付伍仟元、94年11月20日給付伍仟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交易字字第210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胡堅勤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