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83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林益進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832號被告林益進男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居彰化縣○○市○○路0號左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益進自民國111年2月9日晚間9時許起,在其彰化縣○○市○○路0號左側居所飲用藥酒後,仍於同日晚間9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至同日稍後,其行經彰化市○○路000號前時,因無故將該機車停在路中央觀看而為警當場攔查後,發現其酒氣甚濃,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27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益進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明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2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證明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之事實。3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佐證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檢察官王銘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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