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 葉美貞
張宏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楊晴文 律師被告 張邱秀妹
張敏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四項前段關於「原告 張宏葉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張宏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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