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鏈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金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上訴聲明扣除上訴人一審勝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585,000元(計算式:600,000元-15,000元=5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