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宋李梅枝
張亞民 謝幸樺 朱培宗 劉奕麒
號被上訴人 黃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重訴字第30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宋李梅枝等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如下:
㈠上訴人宋李梅枝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
900元(計算式:165平方公尺×34,860元/平方公尺=5,75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
㈡上訴人張亞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33,580元(計算式:
153平方公尺×34,860元/平方公尺=5,333,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
㈢上訴人謝幸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205,080元(計算式:
178平方公尺×34,860元/平方公尺=6,205,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18元。
㈣上訴人朱培宗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30,780元(計算式:
173平方公尺×34,860元/平方公尺=6,030,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
㈤上訴人劉奕麒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717,040元〔計算式:
(17+147)平方公尺×34,860元/平方公尺=5,717,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
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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