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079號債權人美士康生技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瑜 債務人 陳彥君 債務人 戴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次按,保證債務非因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載,債務人陳彥君、戴美惠係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即案外人 林莙綺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對案外人林莙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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