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萬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 陳明 請求權基礎。
三、請陳明第三人 吳學敏 得請求之金額若干,聲請人得代該第三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如何依相對人土地佔比計算得出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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