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士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相對人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表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即聲請狀應具體陳明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又聲請人請求本件金額之計算基礎為何?復聲請狀既稱該金額係含第三人 吳學敏 得請求部分,則聲請人何以得代吳學敏為請求?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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