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3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3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3135號上訴人 蔡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基小字第31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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