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4號原告 郭志高 被告 張文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因被告在本院刑事庭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10號過失致死等事件審理中,於民國107年10月
1日審理期日陳述:「強制險之前有賠償100萬元,今年會再賠償100萬元」等語,本件為究明原告因本次車禍事故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及已領取之金額為若干等情,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地址:桃園市○○區○○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遵期到庭(得委任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並應於開庭時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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