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林俊德 相對人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益誠 人相對人 邱姵 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莊益誠、 邱姵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究為邱姵「淇」或抑為邱姵「琪」,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莊益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