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01號原告伸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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