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 徐燕德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被上訴人 李世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楊明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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